近日,北京市住建委发布《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》,决定修订规范性文件22部,其中3部涉及工程质量检测。包括对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》、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》、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》的修改。
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》修改: 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暂行管理办法》的修改: 《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动态监督管理办法》的修改:
我们将此3部规范的具体修改内容摘编如下,可通过扫描文末二维码查看修改的22部规范全文。
1.第三十条修改为:“建设、施工、监理单位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。对已注册的建造师、监理工程师,记入信用档案。”
2.第三十一条修改为:“检测机构取得资质后,人员、设备、工作场所、技术管理等方面不再符合相应检测资质标准的,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,整改期不超过3个月。”
3.第三十二条修改为:“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,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,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进行处罚。”
4.第三十四条修改为:“检测机构违反有关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;整改期1~3个月:
(1)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;
(2)检测环境条件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;
(3)未按规定上传检测数据的;
(4)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进行检测的;
(5)未按有关规定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的;
(6)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留置试样的;
(7)检测能力验证或抽检复核结果离群的。”
5.第三十五条修改为:“检测机构的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:(1)对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、技术管理运行有严重失查行为的;(2)明示或暗示检测人员伪造检测数据的;(3)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。”
6.第三十六条修改为:“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市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;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记入个人诚信记录:(1)伪造检测数据的;(2)未按有关技术标准及规定实施检测的。”
7.第三十七条修改为:“给予检测机构罚款处罚的,对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%以上10%以下罚款。”
1.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2目“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检测活动”及第4目“取消其参加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的资格”。
2.删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。
1.第一条修改为“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,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,推行检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,根据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79号)、《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41号)等规定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”
2.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:“检测机构积分达到9分时,依法核查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,核查不符合条件的,依法撤回其资质证书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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