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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鉴定加固的“后续使用年限”该如何选择?
2021 / 11 / 02

汶川大地震后暴露出的现有建筑抗震问题,直接促成了国家标准的修订。2009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-2009(以下称为《标准》),为既有建筑的抗震“体检”提供了依据和方法支撑。


同原《建筑抗震鉴定标准》GB 50023-95相比,《标准》最重大的突破是,首次提出了现有建筑的“后续使用年限”概念,并划分为30、40、50年3个档次,具体为:


(1)在70年代及以前建造经耐久性鉴定可继续使用的现有建筑,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应少于30年;在80年代建造的现有建筑,宜采用40年或更长,且不得少于30年。


(2)在90年代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不宜少于40年,条件许可时应采用50年。


(3)在2001年以后(按当时施行的抗震设计规范系列设计)建造的现有建筑,后续使用年限宜采用50年。

根据“后续使用年限”的不同,《标准》给出了不同的抗震鉴定方法:


(1)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建筑(简称A类建筑),应采用《标准》各章规定的A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。


(2)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建筑(简称B类建筑),应采用《标准》各章规定的B类建筑抗震鉴定方法。


(3)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建筑(简称C类建筑)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》GB 50011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。


抗震鉴定分为两级:第一级鉴定应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,第二级鉴定应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。

通过案例,我们来看看选取“不同后续使用年限”对抗震鉴定结果的影响。


项目的工程概况和计算模型如表1、图1所示。项目的抗震设防类别为标准设防类(丙类),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,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为0.10g,抗震等级为三级。分别采用“后续使用年限30年”和“后续使用年限40年”所对应的方法对本项目进行抗震鉴定。


第一级鉴定为抗震构造措施核查。A类与B类建筑的核查内容不同,且B类建筑的构造措施要求比A类严格,部分核查结果如表2、表3所示。

由以上核查结果可知,本项目不满足A类建筑抗震鉴定和B类建筑抗震鉴定的第一级鉴定要求,均需要进行第二级鉴定,即抗震验算。B类建筑的验算比A类要求更严格,验算结果如表4所示。


综上所述,抗震鉴定结果为:

由鉴定结果可知,本项目的“后续使用年限”为40年时,加固工作量较大,而“后续使用年限”为30年时,仅需要改善结构形式。因此,若本项目在未来30年有拆除计划,则优先采用“后续使用年限30年”。


今天,国家秉承绿色环保理念,拒绝资源浪费,在政策上大力支持旧房加固改造,新的城市规划方案也不允许随意对房屋进行拆除重建,因此,房屋鉴定加固的“后续使用年限”逐渐引起房屋产权人的关注。


但“后续使用年限”真的越大越好吗?其实不然。“后续使用年限”对抗震鉴定结果、加固方法及费用有直接影响,产权人应根据建筑自身发展规划,因地制宜,选取合适的“后续使用年限”,实现加固改造的经济性和实用性,切勿一味追求当前的“长寿”,忽视长远规划,造成社会资源和财富浪费,这也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。